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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 如何理解道学的形成和普及过程(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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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明集》所收判决文的作者们,也就是“名公”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朱子学派的人物。开头三篇文章对官吏的告诫的作者就是真德秀;接着上场的是蔡杭,全书收录他的判决文超过七十篇,自祖父以来他们家三代连续师事朱熹。由此可见,本书的编者应该是属于朱子学系统的人物,由此体现的就是他们的地方统治的理想形态。这些判决文中频繁引用《论语》和《大学》中孔子的语言。“我作为一个判官,虽然只有跟别人差不多的能力,但是我追求的就是没有诉讼的社会。”

位于官僚机构最末端、处理日常工作的地方公务员“胥吏”,作为坏人出现。地方政府中由中央派遣的官僚只有知事(知州、知县)及其辅佐官等仅有的几个人,其他日常实际行政业务,比如征税、维持治安等都要靠这些胥吏来执行。而任期只有三年,初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的中央官僚们,大部分时候都只能是这些胥吏的傀儡。大错不犯度过任期后,带上薪酬和作为地方民政官得到的各种好处,然后再去另一个新的地方或者回家养老,这才是他们这些士大夫官僚的处世术,所以他们与地方的豪强和胥吏之间一般都保持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,这就为“名公”的活跃准备好了舞台。

《清明集》所收录的判决文显示的是“奋斗的民政官”的英姿,虽然都是真实的判决文,但并没有统计学上的意义。“奋斗的民政官”只是少数,也正因此才被称作“名公”看作典范。本来,把地方的有权势者用带有贬义的“豪强”一词称呼,就是因为这些“名公”们把他们看作国家秩序的公敌。通过《清明集》,能知道“名公”与“豪强”的对立,是从辈出“名公”的思想集团一侧的视角看问题,过分强调了对社会现状的无奈这个事实。

“名公”们的眼中的“愚民”们,也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出现在判决书中。由此可以看出,他们这些“名公”们不愿意对“愚民”们动辄启动暴力装备,用控告等法律手段压制,而是希望进行教育,令当事者心服口服的志向。在这里他们也拿出圣人的说法来说教,这意味着从来主张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(《礼记·曲礼》)的儒教的变质。这种希望把普通百姓也包摄进礼教秩序的志向,顺应着“文明化过程”的潮流。

宋代地方官有事时向治下民众发布的告示总称谕俗文。谕俗文用三纲五常,也就是儒教自古强调的区别人与禽兽的人伦,来要求人们遵守礼仪规范生活。如果说谕俗文是地方官居高临下发布的文书,那么“乡约”则是地方豪强与乡民协商共同建立伦理的誓言。如果说《家礼》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宗族血缘组织的规范,那么乡约就是以乡为单位的地缘组织规约。

我们用八章的篇幅述说了道学或者称朱子学的形成和普及过程,也讲述了道学作为回答人的心性问题的学说出现,作为使士大夫的社会存在意义正当代的言说而得到普及。如果道学只是关心“心”的问题,就成了字面意义上的“唯心论”了。但是,实际上并不是这样。朱子学的思维,也有扎根现实的技术知识所支持。正因为如此,朱熹把八条目中的“格物”训为“至事”,说“那物穷理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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